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、优化生活环境,以保障辖区居民的出行安全与食品安全,台城街道对市区占道经营、乱摆卖进行集中整治。
1.什么是占道经营?
占道经营,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、桥梁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。其特征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,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,即买卖行为的发生,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,具有一定的利己性。
2.占道经营的危害?
一是阻塞交通出行秩序。违章占道经营者经常在人流量大、车辆密集的道路两侧摆卖,造成道路交通堵塞,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,甚至隐藏交通事故的危险。
二是破坏市容环境秩序。违章占道经营的地方,往往污物垃圾增多,噪音超标,违规排放油烟,随地乱倒污水,乱丢白色垃圾,破坏了城市环境卫生。
三是滋生安全隐患。电线私拉乱接,易燃物品堆放不当,增加了火灾的风险;不合规的操作也可能导致食品卫生等问题,危害消费者健康。
四是占用公共资源牟利。违章占道经营者经常选择人行道、居民区、广场、公园前、绿化带等为其经营场所,而这些都属于公共资源,占道经营的行为就是侵害了广大市民的权益为自己谋利益。
3.占道经营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?
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
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;(二)履带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;(三)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;(四)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;(五)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/平方厘米(0.4兆帕)以上的煤气管道、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;(六)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;(七)其他损害、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。
《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
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擅自占用城市道路、桥梁、地下通道、公共停车位、公共广场、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、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,责令改正,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
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的规定,从事无证无照经营。
第十三条 “从事无照经营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整治前
整治后
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经营户们文明规范经营,让我们携起手来,共同打造环境优美、清洁文明、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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